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1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 律師
林志淵 被告 莊光宗
莊光第 莊月英 莊月霞 莊惠珠 莊素端 受告知人 李莊月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附表編號一關於「宜蘭縣○○鄉○○段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宜蘭縣○○鄉○○段○○○○號」、附表編號二關於「宜蘭縣○○鄉○○段○○○○○○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宜蘭縣○○鄉○○段○○○○○○號」、附表編號三關於「宜蘭縣○○鄉○○段○○○○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宜蘭縣○○鄉○○段○○○○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民事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書記官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