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692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素真選任辯護人賴成維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9年年4月1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