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9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9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戒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94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即受處分人高淑民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2694號),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戒治處分(110年度聲字第23號、110年度戒執一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淑民所受強制戒治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均引用檢察官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意旨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劉欣怡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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