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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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305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寶玉
陳俊演 陳鴻寬 林䕃隨被上訴人即原告 沈文梂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提起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及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均如附表所示,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書記官盧弈捷附表:
┌─┬────┬───────┬───────────┬──────┐│編│上訴人│占用之土地及│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第二審裁判費││號││附圖編號│(新臺幣)│(新臺幣)│├─┼────┼───────┼───────────┼──────┤│1│陳俊演│臺中市龍井區東│占用面積80.84平方公尺│││││海段1094地號│×土地公告現值9,500元│12,555元││││【附圖編號L】│=767,980元││├─┼────┼───────┼───────────┼──────┤│2│陳鴻寬│臺中市龍井區東│占用面積85.41平方公尺│││││海段1094地號│×土地公告現值9,500元│13,380元││││【附圖編號M】│=811,395元││├─┼────┼───────┼───────────┼──────┤│3│王寶玉、│臺中市龍井區東│占用面積641.73平方公尺││││陳俊演、│海段1094地號│×土地公告現值9,500元│92,085元│││陳鴻寬、│【附圖編號O】│=6,096,435元││││林䕃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