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易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356號上訴人庚○○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 律師複代理人丙○○被上訴人丁○○
戊○○己○○乙○○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辛○○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周黛婕 律師複代理人甲○○住台中市○區○○路1段101號12樓之3上列當事人間因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9月11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
3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陳繼先法官饒鴻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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