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114號債權人 陳炯 嶧即 陳復全 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9日所發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權人「乙○○○○○○」之記載,應更正為「 陳炯嶧 即陳復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佑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潘素惠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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