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66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英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宇盛 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書記官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