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3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4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軒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5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軒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軒仰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詐欺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俱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7至71、73至75頁)。
㈡而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
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附表編號2至14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92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7、75頁),爰審酌該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等情狀,復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之非難性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1部分雖已執行完畢,但此僅屬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將已執行完畢之日數予以扣除之問題,並不影響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併予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陳彥年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鈺婷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6年11月2日107年7月18日107年7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4318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097、1067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73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927號判決日期107年7月13日109年9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4174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962號確定日期107年11月8日110年4月14日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7年7月30日107年7月31日107年7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097、1067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927號判決日期109年9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962號確定日期110年4月14日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7年7月31日107年8月1日107年8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097、1067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927號判決日期109年9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962號確定日期110年4月14日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7年8月5日107年8月8日107年8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097、1067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927號判決日期109年9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962號確定日期110年4月14日編號1314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7年8月8日107年9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097、1067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927號判決日期109年9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962號確定日期11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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