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0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7016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李志壕 即 李政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零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李志壕即李政和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96年7月24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中第十二條約定,債務
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㈢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聲請人(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附證二),併此敘明,謹狀。
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書記官何淑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