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2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2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交易字第25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薛晏昀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79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所明定。本件被告薛晏昀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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