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640號原告巨力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錦禾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巢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028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1,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8,62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12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建興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書記官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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