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623號原告 黃淑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冠瑀陳明賢葉明慈詹鈞傑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23,2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7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書記官賴榮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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