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56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5650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乙○○
0之2債務人丙○○
0之2債務人甲○○
0之2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柒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乙○○於就讀高英工商時,邀同丙○○、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借據參紙,(利息利率、逾期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詳見證一借據所載)。債務人於民國096年07月01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097年08月01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第四條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79,727元(利息、違約金另計)。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瑞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書記官朱恆忠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15650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曾│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3%│││23,622│ 貝真 , 曾進 │7月01日起│││││元│福││││├──┼───┼─────┼──────┼──────┼───────┤│2│新臺幣│甲○○,曾│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3.065%│││27,680│貝真,曾進│7月01日起│││││元│福││││├──┼───┼─────┼──────┼──────┼───────┤│3│新臺幣│甲○○,曾│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3.27%│││28,425│貝真,曾進│7月01日起│││││元│福││││└──┴───┴─────┴──────┴──────┴───────┘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曾│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3,622│貝真,曾進│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福│││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曾│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7,680│貝真,曾進│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福│││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甲○○,曾│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8,425│貝真,曾進│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福│││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