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0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208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三三一八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零點貳肆伍肆公克),沒收銷燬之,毒品外包裝袋壹個,沒收之。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九十三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毒聲字第一○四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九十五年一月三日釋放,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以九十四年度毒偵緝字第五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九十六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九十六年度訴緝字第二三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經減刑為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之五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九十八年五月二日下午二時許,在臺北縣蘆洲市○○街○○○號,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海洛因一次(上開施用毒品器具於施用後已丟棄滅失)。嗣於同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許,在臺北縣蘆洲市○○街○○○號為警查獲,並扣得甲○施用剩餘之海洛因一包(毛重○.四四六公克、淨重○.二四六公克、驗餘淨重○.二四五四公克)。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本院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上揭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坦承不諱。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採之尿液,分別以EIA酵素免疫分析法初驗、GC/MS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複驗後,均呈鴉片類之陽性反應,此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八年五月十五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一紙(見偵卷第三十八頁)附卷足考,扣案之白色粉末一包,經檢驗結果,內含海洛因成份,毒品毛重○.四四六公克,淨重○.二四六公克,驗餘淨重○.二四五四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航藥鑑字第○九八二四九五號毒品鑑定書一紙可按(見本院卷附)。被告曾於九十三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毒聲字第一○四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九十五年一月三日釋放,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以九十四年度毒偵緝字第五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之五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有關起訴之規定相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附卷可按。其出於自由意志之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於上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再犯本件施用毒品之犯行,核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施用前後非法持有海洛因之行為,為施用毒品之當然手段,應為施用毒品之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前有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犯行,最近一次徒刑之執行完畢紀錄係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此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屢次施用毒品而不思悔改,品行不端,意志力薄弱,其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後,仍無法斷絕施用毒品惡習,若非將其處以較長之刑期,與社會上毒品來源隔離,使其能深自反省,斷絕與毒品之接觸,不足以改正施用毒品惡習,並懲所犯及被告犯罪後對於施用毒品之犯行,已經坦承,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末查,扣案施用所餘之海洛因(驗餘淨重○.二四五四公克),為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扣案之毒品外包裝袋一個,則係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珮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上訴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需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