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109號上訴人兼視同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附表三編號6至51所示上訴人 郭宇文 、視同上
訴人 郭澤華 等46人之承當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視同上訴人 郭豐民
(兼附表三編號2、3所示 謝玉梅唐瑤玉 之承當訴訟人)
郭登福 (兼附表三編號5所示 郭宇清 之承當訴訟人)
郭澤章 郭澤仁 郭澤萍 郭佳萍 郭令澤
郭哲維 郭乙發 郭令岳 (即 郭坤旺 承當訴訟人) 郭令使 (即郭坤旺承當訴訟人) 郭昕瑜 (即郭坤旺承當訴訟人) 郭姿瑩 (即郭坤旺承當訴訟人)追加被告 郭子維 上列當事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瓊玲 律師
張日昌 律師視同上訴人 李志祥 (即 郭汶洸 遺產管理人)
闕大為
林宥褓 (即 潘才俊 之承當訟訴人)汎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 郭泰田 承當訴訟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潘才華 視同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複代理人 王貴蘭 被上訴人 潘才智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9日所為之108年度簡上字第109號判決(下稱原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之附表一至四,更正如本裁定之附表一至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判決正本附表一至四有所缺漏,而與原本不符,為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欣怡
法官絲鈺雲
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書記官黎隆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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