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835號債權人 李衍燈 非訟代理人 魏雯祈 律師
吳佳真 律師債務人 廖本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萬元,及其中伍拾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其中貳佰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