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清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清字第45號債務人 郭錦珠 代理人 王至德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玖佰參拾伍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再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1條第1項、第4項、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應預納935元【計算式:
〔(2+1)×43×15〕-1,000=935元】;又債務人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書記官陳芝箖附件:
1.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建物謄本。
2.說明現居地與債務人之關係,如現居地為承租,應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譬如水、電、瓦斯、室內家用電話費用等)。
3.民國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繳納勞保費、健保費金額證明文件。
4.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法院、股別及案號。
5.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6.提出現有交通工具(汽車、機車)行照影本,及現值為何之證明文件。
7.說明除臺灣土地銀行、臺灣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國信託銀行第一商業銀行外有無其他銀行帳戶,並提出債務人自109年2月起迄今所有郵局及金融機構(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8.說明何時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數額及用途。
9.說明現是否有工作或其他收入,並提出在職證明、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
10.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
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11.依債務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其聲請前兩年收
入為43萬816元,然其支出為44萬9,280元,應說明不足之處如何支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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