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原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原附民字第94號原告 陳聖純 被告 柯千峰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原金訴字第6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梁昭銘
法官高郁茹法官林思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書記官楊佳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