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1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117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柒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書記官林婷儀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8年度司促字第4117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7年11月15日│300,000元│97年11月17日│CFA0000000│├──┼─────────┼───────────┼───────────┼───────────┤│002│97年11月10日│170,000元│97年11月10日│CFA0000000│├──┼─────────┼───────────┼───────────┼───────────┤│003│98年1月10日│200,000元│98年1月10日│CFA0000000│├──┼─────────┼───────────┼───────────┼───────────┤│004│98年2月10日│200,000元│98年2月27日│CFA0000000│├──┼─────────┼───────────┼───────────┼───────────┤│005│98年3月10日│200,000元│98年3月10日│C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