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0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0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091號債權人彰化縣鹿港鎮農會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肆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當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份改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二零六加一成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二零六加一成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份改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二零六加二成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二零六加二成計收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叁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當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份改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五一加一成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五一加一成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份改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五一加二成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五一加二成計收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玖仟壹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當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份改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五一加一成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五一加一成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份改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五一加二成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五一加二成計收違約金。
四、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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