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8871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務人姓名吳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書記官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