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9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966號聲請人 馬應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61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96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2,000元│100年2月13日│0000000│3個月│││限公司│敦北分行│││││├──┼─────────┼────────┼───────┼──────┼────┼──────┤│002│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2,000元│100年2月13日│0000000│3個月│││限公司│敦北分行│││││└──┴─────────┴────────┴───────┴──────┴────┴──────┘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