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11號原告瀚琢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秉瀚 訴訟代理人 陳又新 律師
林怡婷 律師被告冠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漢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萬9,21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書記官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