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13號原告 黃延馨 被告 林思綺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書記官李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