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61號原告 胡棕 被告 徐嘉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69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故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2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萬1,2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萬,0788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書記官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