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43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蔡麗珠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書記官洪浩容附件:
1.聲請人應將其向各債權人借貸之總額及現存債務數額均列表作成債權人清冊。
2.提出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若無,仍應表明。
3.聲請人應據實陳報「聲請前兩年內財產、收入及支出狀況」:⑴薪資或其他收入,並提出聲請人自95年迄今之薪資轉帳存摺
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⑵生活必要支出:應敘明具體細目(如:膳食、衣服、交通、教育、保險等)及各項金額,並提出支出證明。
⑶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應敘明受扶養人之姓名、與聲請人
之關係、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⑷其財產及財產變動之狀況:應敘明有無土地、建物、動產(
含名稱、種類、數量)、主要往來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帳號及至最近補摺日之數額)、股票或其他投資,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4.提出最新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5.聲請人應釋明聲請前五年內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如有,請補提五年內營業活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額申報書等相關營業額資料。
6.說明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於前置協商時所提出之還款條件,及聲請人所提出之還款方式分別為何?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為何?而聲請人既有固定薪資收入,請說明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7.釋明聲請人現任職於何處?自何時開始任職?工作及薪資狀況如何?並提出任職期間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每月薪資明細表(包含各類獎金、津貼或其他補助)。另亦請敘明任職處所之詳細通訊地址。
8.聲請人有無投保(包含以本人、父母等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如有,應提出保險契約、繳費證明,並表明最近一次繳款日期。
9.說明聲請人何以不居住戶籍地?而須另行租屋支出房租費用?並檢附歷次繳納房租之證明文件。
10.說明聲請人家庭是否領取政府發給之老人年金、中低收入戶
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1.提出聲請人目前繫屬於法院之強制執行案件之相關函稿或裁定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