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1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10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依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文龍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所提出之合約書當事人為公司非個人,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陳文龍」或「所以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二、請釋明對相對人陳文龍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