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6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6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7656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蘇錫勳 債務人瑛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志臣 債務人楊志臣債務人 黃美育 債務人 楊志忠 債務人楊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玖佰 肆拾柒萬肆仟零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 另行聲請。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7656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813,516元│100年12月27日│3.57%│101年1月27日│├──┼────────────┼───────────┼───────────┼───────────┤│002│2,440,550元│100年12月27日│3.57%│101年1月27日│├──┼────────────┼───────────┼───────────┼───────────┤│003│560,000元│100年12月7日│3.67%│101年1月1日│├──┼────────────┼───────────┼───────────┼───────────┤│004│250,000元│100年12月25日│3.67%│101年1月25日│├──┼────────────┼───────────┼───────────┼───────────┤│005│455,000元│100年12月6日│3.67%│101年1月6日│├──┼────────────┼───────────┼───────────┼───────────┤│006│1,680,000元│100年12月7日│3.67%│101年1月1日│├──┼────────────┼───────────┼───────────┼───────────┤│007│750,000元│100年12月25日│3.67%│101年1月25日│├──┼────────────┼───────────┼───────────┼───────────┤│008│1,365,000元│100年12月6日│3.67%│101年1月6日│├──┼────────────┼───────────┼───────────┼───────────┤│009│420,000元│100年12月28日│3.67%│101年1月28日│├──┼────────────┼───────────┼───────────┼───────────┤│010│185,000元│100年12月18日│3.67%│101年1月18日│├──┼────────────┼───────────┼───────────┼───────────┤│011│555,000元│100年12月18日│3.67%│10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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