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1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水污染防治法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自民國94年12月間某日起至95年8月26日止犯水污染防治法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59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7656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二十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佩珊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