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874號上訴人即原告 孫志成 寄臺北○○○00000○○○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國立臺灣大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10,6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書記官葉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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