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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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816號聲請人 楊陳彩琴 (即 楊錫旋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僅提出繼承系統表之影印本,請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
二、查聲請人僅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之影印本,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楊錫旋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五、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並附上繳費收據影本。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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