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266號異議人 張陳瓊素相 對人即聲請人 翁世澤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所為之113年度司聲字第266號裁定提起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聲請駁回。
異議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民國113年3月8日將本件相對人自行核算之訴訟費用額共計30,512元,已如數給付予相對人,相對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應無實益,爰提出異議等語,並提出相對人親簽及用印之收據為證。
三、核異議人之異議為有理由,相對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無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