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侵上訴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侵上訴字第3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侵上訴字第306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杜博文選任辯護人林金發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伍年壹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加重強制性交、加重強制性交致人於死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4年10月2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5年1月2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
5年1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崔玲琦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于耀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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