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全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全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全聲字第2號聲請人 莊士弘 ( 莊清旺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張世和 律師複代理人 廖苡智 律師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省基隆市靈泉禪寺法定代理人 陳智均 訴訟代理人 林銘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參照)。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書記官羅惠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