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號公訴人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42歲被告乙○○男38歲被告丙○○男27歲上列被告等因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林惠君法官張淑華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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