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23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韋智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3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韋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王韋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空白)│├────────┼───────────┼───────────┼───────────┤│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原諭知緩刑5年,嗣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於105│││││年8月31日以105年度撤緩│││││字第42號裁定撤銷緩刑,│││││於105年10月19日確定)│││├────────┼───────────┼───────────┼───────────┤│犯罪日期│104年8月17日│104年11月10日││├────────┼───────────┼───────────┼───────────┤│偵查(自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4年度偵字第18092號│104年度偵字第27855號等││├─┬──────┼───────────┼───────────┼───────────┤│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750號│105年度訴字第319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2月5日│105年5月31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750號│105年度訴字第31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3月21日│105年7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撤緩助字第8號│105年度執字第109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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