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7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唐輝選任辯護人辛武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唐輝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唐輝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依法羈押在案。現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至,經再次訊問被告後,認其原羈押事由及必要性,均仍繼續存在(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3款),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10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被告雖陳稱:(1)其無棄保潛逃之動機;(2)所犯究否成立加重準強盜罪,猶有查證必要;(3)預防性羈押不得以過往行為推斷其事由,否則違反無罪推定原則等各節,請求本院斟酌改令具保,免予延長羈押。惟查:(1)本案被告係經拒捕逃逸而被查獲,以緝獲經過,足為被告有逃亡之虞之判斷依據;(2)本案被告行為是否成立加重準強盜罪,固為本案重要爭點,惟羈押保全程序,並不同於罪行成立與否之認定標準,依檢察官起訴時所舉被告及告訴人供述,已可認定被告之犯罪嫌疑重大;(3)羈押決定本建立於未來情事之預判,如不以過往事證作為判斷基礎,將流於漫無標準,有違人權保障,是以被告過往多次竊盜前科,論斷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於無罪推定原則並無違反。是本件經審酌被告所陳各節,仍難認有得以具保替代羈押之情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莊明達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致芬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