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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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7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柏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柏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併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柏文因詐欺等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後命以新臺幣3萬元具保,由被告提出現金繳納指定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訊問筆錄、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等在卷可稽。茲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又依法拘提無著,且被告亦未在監在押致不能到庭之情形,有送達證書、報到單、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函文暨所附之拘票、報告書及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等在卷可憑,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黃依晴
法 官 李容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丁梅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