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57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一所示竊盜等陸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又拾伍日。又所犯如附表二所示竊盜等陸罪,均減刑,詳如附表二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一所列日期犯竊盜等六罪,經判處如附表一所列之刑確定在案,另於附表二所列日期犯竊盜等六罪,經判處如附表二所列之刑,亦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上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故所犯如附表一所示竊盜等六罪,及如附表二所示竊盜等六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均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
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