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795號聲請人政欣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政毓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委任狀。
二、請具狀陳明聲請人是否已收受系爭郵件?一併提出收執依據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