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967號上訴人 吳宜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胡一音 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967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就不利於其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因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書記官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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