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253號原告 吳昱珈 上原告與被告 劉國勳 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4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書記官劉子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