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286號原告 楊貴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禎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9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3,432元,又原告起訴前曾聲請調解,經本院以110年度中司調字第968號調解不成立,扣除其所繳之調解聲請費5,0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98,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書記官廖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