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246號原告代號甲女之人(真實姓名住所詳卷)訴訟代理人 李旦 律師
江俊賢 律師 蘇厚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定宥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書記官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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