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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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4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承諺具保人潘沛瀠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沛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述沒入保證金之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3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均有明文。又按前述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
(一)被告余承諺因詐欺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檢察官指定以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具保,由具保人潘沛瀠於民國108年10月25日提出現金3萬元之保證金繳納等情,有臺北地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臺北地檢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見偵查卷第61-67頁),是此部分事實已堪認定,合先敘明。
(二)嗣被告經本院審理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依法拘提無著,且通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到場,惟被告仍未遵期到庭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109年4月30日審判筆錄、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6月20日基檢鈴孝109助282字第1099013015號函暨檢附之拘提報告書、檢察官拘票等附卷可佐(見本院卷83、85、91、107、109頁、第129-133頁)。又被告並無因另案而在監執行或經法院裁定羈押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09頁),足證被告業已逃匿,爰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莊書雯法官廖棣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仁榮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