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0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炫佑上列被告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執聲字第1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炫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38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7年6月27日確定,並於109年6月26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檢出留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38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7年6月27日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7年6月27日至109年6月26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節,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此部分足堪認定。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玻璃試管2支,經經乙醇沖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6年12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毒偵卷第48頁)附卷可查,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檢察官就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怡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附表:
扣案物品/數量(重量)檢驗結果玻璃試管2支經乙醇沖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第二級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