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714號
原   告  鄭世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嘉玲 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227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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