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669號原告榮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豐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5,7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