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苗簡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苗簡字第49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明坤 律師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陳報繼承被繼承人 湯瑞金 遺產之總價值為何。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