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853號聲請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對人 余愛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債權讓與通知書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寄發如附件之債權讓與通知書予相對人,詎相對人戶籍地已遭遷移至臺中市○區○○街○○號臺中市東區戶政事務所,致有不知相對人居所之情事,使聲請人無從寄發債權讓與通知,致上開債權讓與行為未合法送達於相對人,爰聲請就上開債權讓與通知書准予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及債權讓與通知書各1件為證。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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